隨著智能電視的普及,廠商的盈利模式已從單一的硬件銷售轉向多元化服務。開機廣告因強制性和時長問題屢遭消費者投訴,甚至引發法律糾紛。但除了開機廣告,智能電視仍可通過多種合法途徑實現盈利,這些模式需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運行。
1. 內容訂閱與增值服務
智能電視可通過提供視頻點播(如愛奇藝、騰訊視頻的VIP服務)、游戲平臺會員或在線教育內容等實現收入分成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廠商需明確告知用戶收費項目,并確保“默認不勾選”原則,避免捆綁銷售。同時,依據《網絡安全法》和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,用戶數據用于個性化推薦時,必須獲得明示同意。
2. 應用商店分成
電視廠商可自建應用商店,通過應用下載、內購抽成獲利。此類模式需遵守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,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制開發者接受不合理分成比例。預裝應用需符合《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規范電信服務協議有關事項的通知》,保障用戶卸載權。
3. 硬件生態聯動
通過智能電視作為智能家居中樞,推動音箱、攝像頭等配件銷售。廠商需注意《產品質量法》對硬件安全性的要求,以及《廣告法》對功能宣傳的真實性約束。若涉及數據跨設備收集,應按照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完成合規評估。
4. 大數據分析與廣告精準投放
在用戶授權基礎上,分析觀看行為數據,用于非開機時段的廣告精準投放(如貼片廣告、屏保廣告)。根據《網絡安全法》,數據收集需遵循“最小必要”原則,且應提供關閉選項。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》進一步要求廣告標識明顯,避免誤導消費者。
5. 系統服務與技術支持
提供云存儲、故障遠程診斷等付費服務。此類服務受《合同法》約束,需明確服務條款和違約責任。若涉及用戶隱私數據(如觀看記錄),廠商需按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履行保密義務。
法律風險提示:
智能電視的合法盈利空間廣闊,但核心在于平衡商業利益與用戶權益。廠商應建立合規審查機制,確保商業模式符合《電子商務法》《反壟斷法》等規范,從而在技術創新與法律合規間實現可持續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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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15 19:21:14